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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
律师解答: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公司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场所、主要办公和生产设备确以及财务的混同三个方面。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是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的重要证据。仅仅公司账目混乱是否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若账目混乱并未导致公司的财产与公司成员和其他公司财产的混合,则不能适用。
人格混同可能带来的连带债务承担的风险,为避免股东与公司之间产生人格混同,建议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务必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分别建户管理,分别核算管理,如若涉及资金往来的,务必要有合同或公司法根据。
律师补充:
法人制度中的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以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宗旨,都是为了将利益和风险公平地分配于公司的出资人和公司的债权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因此,只有在债权人的利益因人格混同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方可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在举证时,只要公司债权人举证了公司人格混同的外观,则证明责任转移到了股东一方,需要由公司股东从财产、利益、业务、组织机构等方面举证其不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否则,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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