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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现在对于建筑工程有一定了解的朋友都应该知道大部分建设工程都采用的是承包分工的形式进行建设的,当然为了防止出现承包工程之后没有顺利按照要求完成工程导致分包方受损,所以建设工程当中要签订合同,那么工程分包过程中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必须招标的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或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比如,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或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许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再或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上述情形都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分包,继而被确认合同无效。
律师补充:
建筑工程承包规则是:
1.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订立合同。这是通行的规则,所采用的应是书面形式。
2.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中的一种交易方式,建筑市场中应当积极推行,买方设定标的,招请卖方通过投标报价进行竞争,然后择优选定承包单位,这个过程中应当是透明度较高的,公正地对待各个投标者。
3.禁止采用不正当手段。建筑法对发包承包双方都作出了规定,目的是维护公平、合法的竞争,保护正当的交易行为,整治发包、承包中的腐败作风,这是有现实意义的,也就是有针对性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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