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建筑工程 >> 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为切实保障承包人工程价款债权和农民工工资报酬的实现,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法创设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网友咨询:
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律师解答:
“实际施工人”是指违法分包或违法转包中的分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或挂靠有资质企业的承包人。概括言之,“实际施工人”是无效施工合同中的违法承包人。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律师补充: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
1、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履行全部义务。
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得直接折价拍卖工程,而应督促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法。
4、符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优先权主张的时间不能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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