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公司法务 >> 单位执行综合计算工作制是不是需要审批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网友咨询:
单位执行综合计算工作制是不是需要审批?
律师解答:
需要。
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复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严格按批复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律师补充: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适用于: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用人单位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职工;
(五)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实行轮班作业的职工;
(六)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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