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谁来承担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场所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而这也引起了很多新生问题的出现,而高空抛物便是令很多人头疼的存在。虽说“天上不会掉馅饼”,但也许会掉酒瓶、生活垃圾或者碎石块等等,那么在《民法典》的规定当中,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网友咨询: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谁来承担
律师解答:
高空抛掷物损害他人的责任承担者有以下几类:
1、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使用人及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人。
3、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律师补充: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①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②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③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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