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网友咨询: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解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律师补充:
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房管局窗口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录入、扫描资料,并进行建档;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组织现场踏勘;
3、组织协调建立预售房屋销售系统;
4、首席代表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签发;
5、分管局长签发;
6、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市政务中心房管局窗口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予以公示。
【法律法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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