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精神病人杀人负刑事责任吗?
2023年5月4日晚,南下行驶的K435次列车驶至湖南衡阳路段时,27岁的乘客谷某被捅刺数刀,经抢救无效死亡。从衡山站带刀上车的犯罪嫌疑人贺某华,案发后被警方控制。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查明,贺某华实施了杀害他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精神病杀人为什么不负刑事责任?
在《刑法》中对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有下列规定: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种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别程序。如果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并具有再实施暴力犯罪的可能的,为了社会的稳定而对其进行强制医疗。这种特别程序并不是逃避处罚的“特殊途径”,任何人都不能以自己有精神病为由做出不利于他人、不利于社会的行为。同时各方主体也应当努力承担起属于自己的责任,加大对精神病患者的关注力度,形成家人重视、社会关注的氛围,让精神病不再是一种“顽疾”,而是像感冒发烧那样可治愈、可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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