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非常多的收养关系,当事人想要收养的,往往需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那么你知道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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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等。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律师补充:
民法典中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八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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