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助人反被诉损坏财物,该不该赔?
近日,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本案中,小强与丽丽是一对夫妻。丽丽见丈夫夜深未归,骑电瓶车出来劝其早点回家,过程中两人发生了争执。正在散步的阿正看到后赶紧过去劝架。劝架过程中,与男子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男子的手表和眼镜摔落到地上受损,共计损失约9万元。男子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要求阿正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原告小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现场监控视频资料显示,小强在与丽丽争执过程中,对丽丽有扇打行为;阿正前来劝架后,小强对阿正有用力推搡、挥手行为;丽丽上前劝阻两人拉扯过程中,亦有抱住小强手臂拉拽的动作等;小强所戴的手表是在综合因素作用下松动并进而摔落在地。且阿正是因保护弱者才陷入纠纷中,如果此种行为得不到保护,面对弱者受到欺压和胁迫时,挺身而出者将会畏首畏尾,无法竭尽全力帮助弱者。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小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阿正不需要对小强在此次劝架过程中受到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现场监控视频资料显示,小强所戴的手表是在综合因素作用下松动并进而摔落在地。在当时情形下,对阿正的劝架行为不应苛以过高的注意度要求,否则将超出一般人的合理注意程度和预期。同时,小强知晓阿正的行为系劝架,但仍对阿正抱有过分敌意,故法院对小强要求阿正承担财产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强的全部诉讼请求。阿正保护弱者并未害怕陷入纠纷中,该行为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要求,值得提倡和鼓励。另外,此案的判决也免除了乐于助人者的后顾之忧,积极回应了社会上“帮不帮、扶不扶”的消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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