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半路夫妻买房只写了继子名字,房子是谁的?
一对各有婚史的男女相识相爱,并于1997年组成家庭。20余年过后,两人的婚姻生活出现裂痕,随之而来的还有对一套店铺所有权归属的争议。因认为女方擅自将店铺的产权登记在其与前夫所生的儿子一人名下,男方一纸诉状将女方及其儿子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浦东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店铺产权属于三人共同共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张先生与周女士均是二婚,婚后不久,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的店铺用于经营快餐店。购买店铺及产权登记等所有手续都由周女士办理,并将房屋登记在继子小周名下。20余年过后,两人的婚姻生活出现裂痕,张先生将周女士与小周诉至法院,请求判定涉案店铺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房屋产权登记是登记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不动产的权利,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张先生与周女士结婚后,小周随周女士与原告共同生活,与原告形成继父子关系。对于系争店铺的出资情况,双方各执一词,难以确认真假,就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能够认定的事实是系争店铺由张先生、周女士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至于周女士一方主张的小周出资的7万元,由于该公房是由周女士作为购房人买为产权房后再行售出,而并非小周,因此该主张难以成立。
所以说,为了避免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到由此引发的相关争议,建议大家对房屋权属、是否属于赠予、出资情况等进行协商和明确,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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