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定作人可随意解除承揽合同吗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网友咨询:
定作人可随意解除承揽合同吗?
律师解答:
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得到承揽人的劳动过程,而在于得到承揽人最终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已经不再需要原定工作成果,则只要定作人愿意赔偿承揽人的损失,定作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解除合同。承揽合同解除后,承揽人应将定作物或定作人交付的剩余材料返还给定作人,如果定作人预先支付了报酬的在扣除承揽人的损失后要返还定作人。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如果承揽工作成果已经完成,则定作人不得且也无法行使解除权。
律师补充:
承揽合同是基于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信任而订立的合同,所以除非当事人有约定,承揽人必须自己完成主要工作,但是辅助工作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如果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就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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