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综合 >> 鉴定意见哪些情形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我们知道在诉讼案件中,证据是很重要的,而司法鉴定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说明一些问题,司法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但是有时候还不能作为证据,那么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形有哪些呢?
网友咨询:
鉴定意见哪些情形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律师解答:
鉴定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3)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4)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7)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8)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
(9)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补充:
鉴定意见属于什么证据?
1、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
2、言词证据是由知晓案件情况的人通过陈述而产生的口头或书面证据,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针对案件中涉及的的专门性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鉴定人对自己出具的鉴定意见采取的是个人负责制。由此可以总结出鉴定意见的特点:
(1)鉴定意见是在案件发生之后产生的.
(2)鉴定意见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会受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八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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