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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商标在经营的时候给了经销商许可使用,经销商为了获得商标使用权,也给商标的主人一定的许可费用,双方也是签订了许可使用的合同。
网友咨询:
商标转让后许可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有效。受让人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后,不承认转让以前曾与他人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向法院起诉主张对转让人与他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商标转让后原来的许可合同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如果新的商标主人不承认这份许可合同的话,另一方是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维权。
律师补充:
履行商标权转让合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1、商标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在合同生效后,在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不得再在与受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已转让的商标,否则就是侵犯了受让人的商标权。转让人如果要继续使用,必须与受让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取得受让人的授权。
2、注册商标的转让登载在商标公告之日为受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起始日,受让后的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日起至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之日。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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