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参加足球比赛受伤,谁来担责
一些体育竞技活动,如球类运动、田径项目、冰雪运动、搏击类运动等,都具有强烈的对抗性,存在一定的危险性,那么,自愿参与这些活动的人发生身体损害,该由谁担责?
网友咨询:
参加足球比赛受伤,谁来担责?
律师解答:
足球场上的合理冲撞在所难免,如果不能发生合理的肢体接触,足球比赛就没有对抗性,足球运动也就失去了应有的魅力。足球运动是一种对抗性运动,本身具备一定程度的风险。参与者无一例外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伤害事件不可避免,所有体育活动参与者均应对此有所预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竞技活动而受伤的,除非能够证明其他活动参加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害发生,否则损害后果由参加者自己承担,其他参加者不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怎样认定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需要结合个案及理性认知进行判断。
律师补充:
“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指体育活动本身存在固有风险,并且超出了一般的社会风险。从全国各地法院裁判的案件分析,一般可以区分为两类运动,一种为特别危险的体育项目,诸如赛车、攀岩比赛、拳击、跆拳道等,这类运动本身存在危险;另一种为普通的体育项目,比如足球、篮球、自行车比赛等。自甘风险原则能够消除公众在参与正常体育活动时对法律责任承担的疑虑,促进全面理性、积极地参加体育活动,提高体育活动效率和质量。同时,该原则也为体育活动举办方或组织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其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前提下放心组织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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