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交通事故 >> 醉驾逃逸,导致无法及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
醉驾入刑后,酒后驾驶抗拒执法、逃避检查、肇事后逃逸的现象逐渐增多,很多人心存侥幸,误以为只要临时逃脱、待酒精挥发代谢后就能够逃避刑罚。
网友咨询:
醉驾逃逸,导致无法及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不应作为认定醉酒的唯一依据。司法实践中,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不在少数,只要间接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仍可据此认定为醉酒驾驶。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与行为人一同饮酒的人和饭店工作人员关于行为人喝酒的时间、品种、数量、度数以及驾车时的状态等情节的证言;
2、目击证人描述行为人肇事后步态、神态等状况的证言;
3、饭店监控录像、道路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4、专业人员的鉴定意见。
律师补充:
实践中,交警部门采取的酒精检测主要包括两种方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在处理一般醉驾案件时,通常会对驾驶人员先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如果结果达到或接近醉酒标准,再对车辆驾驶人员进行抽血取样。司法实践中,虽然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是认定驾驶员醉酒驾驶的最关键证据,但同时也应当慎重审查其他间接证据,以达到证据链的完整,充分排除合理性怀疑。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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