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 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免费法律咨询 发咨询 找律师 电话咨询 精选文章 法律常识 法律专题

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收养关系成立,孩子与亲生父母就没有关系了吗

法妞问答律师
400-618-8116

咨询我 我也要出现在这里>
分享

收养关系成立,孩子与亲生父母就没有关系了吗

2023年06月12日 法妞问答律师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这种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同样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网友咨询:

  收养关系成立,孩子与亲生父母就没有关系了吗?

  律师解答:

  被收养的孩子与亲生父母之间没有关系,孩子与生父母的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子女和生父母的关系消除是指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监护人,无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无赡养父母的义务。这种解除只是法律关系的解除,但血缘关系无法断绝的。因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收养关系的建立而消灭,生父母单方面认领孩子的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被收养的子女成年后自愿承担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的,法律也不会加以制止。

  律师补充: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15万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法妞问答 律师法妞问答-3分钟100%解决你的法律问题

微信扫描二维码 向我提问

阅读数 1142

25

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解答!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528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