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建筑工程 >> 承包人能以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建设工程吗
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网友咨询:
承包人能以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建设工程吗?
律师解答:
承包人不能以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交付工程。我国民法典对留置权的适用仅适用于动产,而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承包人不得就建设工程行使留置权,承包人扣留建设工程拒绝交付属严重违约行为。承包人虽不得就建设工程行使留置权,但有权就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补充: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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