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出现致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情形。
网友咨询:
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律师补充:
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中止执行期间,因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需要对执行标的物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执行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中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中止执行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案外人依据规定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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