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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里面的股东掌握的公司里面的股份,但是并不意味着公司的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能够混同在一起,这个时候会出现严重的错误,那么如何进行处理这种情况?
网友咨询:
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的,公司失去独立偿债能力,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最明显的特征是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这就要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产界线必须清晰、明确、独立。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失去独立偿债能力,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补充:
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 财产混同。例如公司财务混乱,公司与股东账户混用;
(2)业务混同。例如公司被控股股东支配或操纵,公司业务与其他关联公司业务不分,存在大量的、不公允的关联交易。
(3)“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清;
(4)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公司之间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公司与股东之间账户混用是形成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主要表现,当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时,将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法规】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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