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建筑工程 >>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工程的是否就能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保修义务
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后,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的过程。
网友咨询: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即擅自使用工程的是否就能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保修义务?
律师解答:
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保修义务。
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律师补充: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投入使用,应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完成了合同义务,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后,又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工程虽未经相关部门整体竣工验收和分部分项的验收,但已交付使用。若发包人提交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等文件不足以证明质量问题与承包方的施工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承包人对该部分工程质量不承担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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