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案件审判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那么行政诉讼案件审判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网友咨询:
行政诉讼案件审判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律师解答:
1、行政诉讼案件中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2、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3、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4、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律师补充:
1、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2、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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