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交通事故 >> 洗车期间车辆受损,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在洗车店内准备洗车时,车辆因制动不当受损,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洗车店洗车属于营业性场所保养”为由拒绝理赔,这合理吗?
网友咨询:
洗车期间车辆受损,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律师解答:
不能。
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发生事故的,属于免责范围。按通常理解,汽车“保养”,是指将车辆交给汽车4S店、汽车修理厂等汽车专业维护机构对汽车相关部分进行检查、清洁或更换某些零件等预防性工作的过程,而洗车仅是对车辆外观和乘坐空间进行清洁,无性能检查护理的内容,故洗车显然不在“保养”范围内。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因此,车辆受损属于保险事故,且不属于免责范围。
律师补充: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法律依据】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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