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综合 >>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是为了鼓励债务人拖欠债务,也不是为了人民法院逃避工作,而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并且有利于法院更好的收集证据,解决纠纷,避免出现因年代久远而难以收集证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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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7.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律师补充: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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