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货物收货后发现不合格,可以退货吗
双十一到了,大家开始一顿买买买,买完又发现,质量上有问题不是自己想要的,就又开始退货。
网友咨询:
买卖合同货物收货后发现不合格,可以退货吗
律师解答:
交易过程中如果发现货物不合格在提出退货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际中,会被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
1、如果合约中有明确约定的话,按照合约的规定来进行就可以
如果双方在拟定合同的时候有将质量问题考虑在内,约定了质量不合格的标准,出现质量问题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等等内容,如果后续发现质量问题的话,就可以按照合约的规定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合约中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的话
虽然合约中没有明确约定,可是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也不意味着卖方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买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维修,更换货物等等责任。
如果对方拒绝买方提出的要求的话,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约提出退货退款的请求,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
律师补充:
买卖合同的特殊类型有以下几种: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买受人应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
2.样品买卖合同
以约定的货物样品以决定标的物质量的买卖,出卖人交付的货物的质量应与样品有相同的品质。凭样品买卖须有样品的存在,且样品须于订立合同时就存在。
3.试用买卖合同
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
4.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依约转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