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行业交流律师普法音频>> 中组部对借调人员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调动、借调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干部调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调入单位必须有编制空缺,流向符合调配规定。
(二)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家庭等存在特殊困难。
(三)调配人员需符合中央和省、市、县关于任职、工作、服务等相关年限的规定。
(四)试用期(见习期)人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
受处分未撤销或处分影响期未满以及其他不符合调动条件和因工作性质及工作岗位等原因不适宜调动的干部不得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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