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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反担保办理程序:
一、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二、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三、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1.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2.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3.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 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