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行政诉讼律师普法音频>> 民事诉讼法裁定的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裁定的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