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合同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种,分别是,撤销权;变更权;除斥期间。
撤销权。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原因时,法律赋予行为人撤销权。关于撤销权由何人行使,《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受损害方”可以行使。
变更权。变更是指消除既有意思表示中的错误或者显失公平的成分,使之成为无瑕疵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行使行为。
除斥期间。撤销权、变更权因须以诉为之,如久拖不行使,将影响相对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合同法》明确规,定除斥期间为1年,即撤销权、变更权必须在该权利成立起1年内行使,逾期该权利消灭,但权利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弃的,撤销权自放弃之日起消灭。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