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合同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是如何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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