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涉外法律律师普法音频>> 海事海商案件管辖法院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以及第三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