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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征收范围:
(一) 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 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 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 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