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抵押担保律师普法音频>>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有:
1、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致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并要求其履行债务。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中华人名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本法条规定的是,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三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