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合同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怎么进行承担
一般来说,针对于合同标的物进行损失要看是否告知了买受人。如果出卖人擅自做出决定没有告知买受人,那么买受人就有权向出卖人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要求其进行赔偿。如果是在规定地点进行,交给乘运人的话,那么承运人在过程之中导致物品受损,那么就由买受人跟承运人双方之间所订立的相关法律关系来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