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发咨询 找律师 手机网站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地区切换:玉树藏族自治州

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损害赔偿律师普法音频>> 退一赔一的法律依据

退一赔一的法律依据
2024-12-16 损害赔偿 阅读量: 53

那么应按照消费者的请求,适当增加赔偿其所受的损失。

具体来说,这一赔偿原则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总价值或接受服务的费用总额的双倍。

以下罗列了经营者可能涉及的行为:

(一)供应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及财物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违背的产品;

(二)销售混合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产品,或者将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出售;

(三)销售国家已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四)销售假冒他方注册商标的产品;

(五)销售伪造、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产品;

(六)销售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无质量标志的产品;

(七)销售“残次品”、“等外品”等产品时未能清楚说明或者谎称其为正品;

(八)销售的商品应经严格检验、检疫,但却未进行此类核实便上市销售;

(九)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法使得提供的商品数量不足;

(十)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行为超过定价,收取未加以明确说明的额外收费或以欺骗性的价格形式;

(十一)通过发布虚假或其他不当的手段虚假宣传产品或服务;

(十二)销售商品同时使用假冒伪劣的辅助工具;

(十三)在提供服务时存在假冒伪劣的服务用品;

(十四)在维修、加工产品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故意损毁、更换零部件、虚报投入资源等行为;

(十五)除了前述情况之外,经营者在其他方面存在欺诈行为也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消费者协议法》第五十一条经营者承担加倍赔偿责任的,由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向消费者赔偿;属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经营者因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承担加倍赔偿责任的,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数量过多为由免责。

热门推荐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5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997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