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损害赔偿律师普法音频>> 售卖过期啤酒处罚标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配套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对于在市场上销售超期啤酒这一行为来说,它构成了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情况。
在此种情况下,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没收经营者违法所得,不仅如此,还应追缴其违法生产经营的啤酒产品及其所使用的用于进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原材料等各类物品,严厉打击此类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此外,行政处罚亦不可少,针对这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行政机关可根据具体情节判定予以适当的罚款处理。
通常情况下,如果违法经营的金额较小,不足以满一万元,那么按照法律法规将被处以2000元至5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罚:
1.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