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损害赔偿律师普法音频>> 三包退货条件
关于三包法所确立的退换货原则,主要针对产品存在的不合格现象。
对于那些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准绳,我们列举如下几点:
首先,当产品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危且此类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予以承认;
其次,当产品未能满足“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的规定时,亦可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此外,如果产品的质量无法达到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是无法履行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等方式所展示的质量水平,同样视为不合格产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可能会面临以下几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一,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
第二,不具备商品应该具有的使用性能而在销售时没有进行充分的说明;
第三,不符合在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第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所展现的质量水平;
第五,制作符合国家明确禁止流通或者已过保质期的商品出售;
第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
第七,服务内容与费用违反先前约定;
第八,消费者提出的修缮、重新制作、调换商品,归还货款并支付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遭到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最后,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针对不实行三包的产品,业界也采取了诸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消费者本身在使用、维护以及储存方面出现不当情况导致产品损坏;
第二,非承担三包修理任务的工作人员擅自拆分所述商品;
第三,缺乏三包凭证以及有效发票作为参照;
第四,三包凭证型号与待修商品型号相左甚至有涂抹修改痕迹的产品;
第五,因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件造成的产品损毁;
第六,消费者订购的特别定制商品;
第七,新鲜易腐烂的食品;
第八,网上下载或者已经由消费者拆开封装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第九,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
若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产生消费权益纠纷问题,建议您选择以下途径寻求帮助:
第一,与经营者协商进行和解;
第二,向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求助;
第三,向相关行政管理机构进行投诉处理;
第四,依据事先与经营者签订的仲裁协议委托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