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损害赔偿律师普法音频>> 追究安全事故谁的法律责任
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其牵涉到众多主体,主要包括三类人群:
生产经营单位及该单位的高层管理者以及相关主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里的普通员工;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这几类人员都应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证生产环节的安全性。
倘若他们未能尽职履责或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那么将依据法律程序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亦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自己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若有人违反相关规则或未能尽职履责,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
同样地,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同样需遵循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相关要求,为社会提供公正、客观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若有人违反以上规定,或者未能尽职履责,也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应的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及其领导人和负责人们,如果他们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致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样将会被依法追讨其法律责任。
最后,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被确认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其余负责人则需要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