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经济纠纷律师普法音频>> 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之间存在显着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申请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只能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法院不会主动介入进行保全。而在诉中,财产保全既可以由案件当事人提出,也可以根据案件需要,由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二、前提条件差异
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存在紧急情况,若不立即采取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而诉中财产保全则更多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执行困难。
三、申请时间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需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人必须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30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全措施将被解除。而诉中财产保全则需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向法院提出。
四、担保要求不同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而在诉中财产保全中,法院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必须提供担保。在没有法院要求或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五、裁定时间差异
在诉前财产保全中,法院应在接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而在诉中财产保全中,虽然也有48小时内的紧急裁定要求,但针对非紧急情况,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裁定时间。
六、解除保全的原因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通常是因为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15日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而诉中财产保全的解除则更多基于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