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交通事故律师普法音频>> 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车辆能否开走?
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车辆通常不允许被开走,直到相关调查和处理程序完成。
根据规定,为了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事故车辆,并会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的具体时间长度取决于事故的性质和处理的复杂程度。
首先,对于事故较为简单,适用简易处理程序的情况,扣留车辆的时间通常不超过15日。一旦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交警会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其次,对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情况,扣留车辆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5日。如果检验、鉴定过程超过30日,最长可延长至60日,并在结果确定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再次,如果需要对车辆进行重新检验、鉴定,扣留时间将相应延长一倍。但交警不能随意扣车,只有在取证等必要情况下方可采取此措施。
此外,扣留车辆时需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受害方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有权对车辆进行查封或扣押,但车主可提供担保后取回车辆;其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随意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需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再次,不得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车辆,并承担因扣留产生的费用(除逾期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外);最后,对于无人认领或逾期未处理的车辆,将依法处理。
总之,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车辆扣留的时间长度和条件都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交警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事故得到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