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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指税法规定的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给予某些纳税人免征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具体如下:
1.个人所得税免征情形
(1)奖金。
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债券利息。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补贴津贴。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4)救济性款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
(5)保险赔款。
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6)转业复员费。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
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离休生活补助费;
(8)外交人员所得。
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协议免税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其他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减征情形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申请
1.个人申请符合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应当在发放个人工资薪金前,向财务部提交减免税申请及相关材料。
2.申请减免税优惠的个人,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人本人签字的减免税优惠申请原件
(2)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3)与申请减免税项目直接相关的文件、证书、证书复印件,如批准为高层次人才的文件、证书,获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文件、证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的文件、证书等;
(4)其他相关资料,如本人应取得相应收入的证明、合同、协议等资料,与减免税项目相关的资料。
3.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财务处收到个人提交的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及相关资料后,经初步检查并汇总当月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申请,拟订公司当月办理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并整理完善有关资料,经领导审批、加盖公章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4.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符合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的,向公司出具未盖公章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表,经公司法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后,送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5.信息公开管理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表盖章,完成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手续。财务部及时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和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表放在OA系统和财务处网站公开。
6.报销领款申请人在OA系统或财务部网站在查看减免税备案通知后,可以持报销所需的相关材料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7.税务申报
在申请人完成报销和收款手续的次月,财务部将在税务局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系统中为个人申报减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在一个自然年度,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超过12万元(以当年税务通知金额为准)的个人,应当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个人所得税网上纳税申报。申请人应当按照政策规定申报当年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手续的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