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法律顾问律师普法音频>> 不在一个户口本上亲属关系证明
子女和父母的户口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证明亲属关系一般到派出的办理不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一、村委会或居委会的证明;
二、出生证证明;
三、证明父母为夫妻关系,再证为其中一个的子女;
四、亲子鉴定或其他。
亲属关系公证需要的材料有:
1、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3、如果委托他人办理,需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亲属关系证明具体办理流程:
1、由申请人向户籍地派出所或档案保管地派出所提交申请,填写《户籍档案查询申请表》。
2、户籍地派出所或档案保管地派出所通过查询档案、查询电子证明材料或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纸质证明材料能核实亲属关系的,直接出具证明并加盖户口专用章或派出所公章。
3、户籍地派出所无法直接核实亲属关系的,通知档案保管地派出所核查;档案保管地派出所实时核实历史户籍资料,确认属实后,将核查结果反馈至户籍地派出所;户籍地派出所收到反馈信息后出具证明并加盖户口专用章或派出所公章;档案保管地派出所为省外的,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档案保管地派出所申请。
4、对于通过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无法核实亲属关系的,受理民警将相关情况报告派出所领导,由所领导指定社区民警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情况属实的出具证明并加盖派出所公章,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明或将证明快递至申请人预留的地址;对于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后仍无法证实亲属关系的,出具书面告知书说明不予开具的理由。
5、归档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