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法律顾问律师普法音频>> 义乌公租房申请条件2023
义乌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具有义乌城镇户籍;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或年满18周岁的孤儿可单独申请。
2.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人具有义乌城镇户籍,大专以上学历,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7周年;在义乌市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在义乌市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
(二)住房条件:申请家庭在我市无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户总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6平方米)。
(三)收入条件: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财产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规定数额(我市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商品房销售均价),家庭货币财产总额低于100万元;
2.申请人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价值低于15万元(价值以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五)其他说明及要求:
1.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主要指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社会救助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的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但低于100%的家庭)。
2.商品房销售均价,以我市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若统计部门无相关数据的,以房地产交易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3.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与父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4.申请人应具有义乌城镇户籍或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中国公民,才计入公租房保障人数享受相应的保障面积;义乌城镇户籍,是指落户于我市城区及各建制镇中心区的户籍,区域范围采用统计部门口径(区划代码为111、121);《浙江省居住证》登记居住地应为义乌市。
5.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年限累计不超过6年。
6.除上述申请家庭外,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按其规定实施。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已获批集体宅基地;
(二)系服刑在押人员;
(三)申请时享受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义乌市政府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
三、下列房产应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包括与他人共有的房产);
(二)因离异分割、转让等转移或注销未满5年的房产;
(三)因继承、受赠、离异分割、分家析产等取得的房产;
(四)新建商品房预售等取得期房(含拆迁安置房);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房产。
公租房的申请流程有:
1、提出申请: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受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可在我局网站上查询。
2、提交材料: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受理机构审核。
3、资格审核: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需要对住房面积审核的,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应出具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4、抽查监督: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受理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受理机构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5、轮候供应: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可实行轮候供应制度。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一条,公租房申请人应在义乌市居住生活,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具有义乌城镇户籍;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或年满18周岁的孤儿可单独申请。
2.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人具有义乌城镇户籍,大专以上学历,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7周年;在义乌市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在义乌市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
(二)住房条件:申请家庭在我市无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户总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6平方米)。
(三)收入条件: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财产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规定数额(我市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商品房销售均价),家庭货币财产总额低于100万元;
2.申请人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价值低于15万元(价值以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五)其他说明及要求:
1.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主要指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社会救助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的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但低于100%的家庭)。
2.商品房销售均价,以我市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若统计部门无相关数据的,以房地产交易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3.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与父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4.申请人应具有义乌城镇户籍或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中国公民,才计入公租房保障人数享受相应的保障面积;义乌城镇户籍,是指落户于我市城区及各建制镇中心区的户籍,区域范围采用统计部门口径(区划代码为111、121);《浙江省居住证》登记居住地应为义乌市。
5.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年限累计不超过6年。
6.除上述申请家庭外,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按其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