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法律顾问律师普法音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什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为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进行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是各省市在相关《办法》、《规定》中规定的,具体包括江西省、浙江省、海南省、山东省以及滨州市等地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1、警告:
警告分为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
口头警告不需要处理,因为你也没有地方去处理;书面警告因为已经记录在决定书上,所以会被录入管理系统,虽然警告一般不会被罚款,但是你的驾驶证会有违章记录,所以还是要处理的。在你进行驾驶证审验的时候,驾驶证上还有违章记录的话,要先处理完违章才能进行审验。
2、罚款:
(1)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暂扣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暂停其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方式。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后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暂扣期满后按规定程序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2)吊销是指依法取得驾驶证后,出现法定事由被依法吊销的情形,如重特大交通事故当中承担一半以上责任者按规定应当吊销驾驶证,这些都属于行政行为。
4、拘留:
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交通违法行为具有4个特征:
1、行为的危害性。
交通违法行为对社会、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具有危害性。
2、行为的违法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于管理道路交通的行政法规,违反了它便是违法行为。
3、行为的情节轻微性。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是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进行刑事处罚制裁。
4、行为应受处罚性。
交通违法行为是应当受处罚的行为,实施处罚的必须是法律授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公安机关,处罚的类型只能是行政处罚。
交通违法行为分类:
1、按行为的主体分为:自然人(机动车驾驶入、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入)交通违法行为和法人交通违法行为。
2、按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状态分为:故意交通违法行为和过失交通违法行为。
3、按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分为: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危害交通畅通的违法行为、危害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和侵犯他人交通权益的违法行为。
4、按行为的情节轻重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交通警察队伍管理和警风警纪建设,确保执法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交通警察应当严格履行执勤执法职责,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巡查,保障道路畅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现场督察。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事故。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