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法律顾问律师普法音频>>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什么优生优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下列优生优育: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在生育子女;
2、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3、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4、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在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优化生育政策如下:
1、充分认识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意义,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顺应人民群众期盼,积极稳妥推进优化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协调公平,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释放生育潜能,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3、着眼于我国人口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着眼于现代化建设战略安排,深化改革,破除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思想观念、政策法规、体制机制等制约因素,提高人口治理能力和水平。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