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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审判权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审理权:人民法院有权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审理权包括对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裁决等环节的权力;
2、判决权:人民法院有权对案件进行判决,即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对案件当事人权益的决定。判决权包括对罪名、责任和刑罚的裁定,对民事纠纷的赔偿、合同解除、权利确认等方面的决定;
3、执行权:人民法院有权对判决和裁定进行执行,确保判决和裁定的有效实施。执行权涉及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行为或其他权益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判决和裁定的效力。
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具体包括:
1、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2、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
3、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5、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6、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的管辖权界定
管辖权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在规定和实施其权利和义务以及在管理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等方面的法律权力。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理论上国家的管辖权分为:
1、域外管辖和域内管辖,
2、对人管辖,对物管辖,对事的管辖,
3、立法管辖,司法管辖,行政管辖,
4、属域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二)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区别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1、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国家审判机关,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国家审判机关;
2、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管辖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
3、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
(三)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属人管辖权。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
2、属地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