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法律顾问律师普法音频>>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的权利
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安全生产的义务:
1.有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2.有服从管理的义务
3.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4.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5.有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