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法律顾问律师普法音频>> 哪些主体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可以实施教育惩戒的主体是学校、教师。
可以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形有:
1、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2、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3、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4、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5、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教育惩戒的方式有:
1、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
2、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