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法律顾问律师普法音频>> 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可以填几个
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可以填一个或两个。
赡养老人扣除申报一次只能选择一个被赡养人,赡养填写两个的需要分两次提交。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包括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项目包括:
1、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2、继续教育。学历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3、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4、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5、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6、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