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劳动工伤律师普法音频>> 劳动法对兼职的规定
劳动法对兼职的规定有: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违规兼职的情形有:
1、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因此,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不应从事兼职。
2、公司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
4、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者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
5、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都应当尽量回避兼职。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劳动者不能从事兼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