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损害赔偿律师普法音频>> 七级伤残标准是什么
七级伤残标准是: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4、严重构音障碍;
5、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6、单瘫(肌力4级);
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5、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6、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7、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10、头皮无毛发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四)、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六)、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2、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3、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2、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3、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4、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5、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七级工伤赔偿范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2.七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3.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5.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6.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7.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7 七级
5.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2.不完全感觉性失语;
3.双侧大部分面瘫;
4.偏瘫(肌力4级以下);
5.截瘫(肌力4级以下);
6.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7.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
8.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
9.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7.2 头面部损伤
1.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15.0cm;
2.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50%;
3.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4.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5.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6.一眼盲目3级,另一眼视力≤0.5;
7.双眼偏盲;
8.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合并该眼盲目3级以上;
9.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
10.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半流质食物;
1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4;
1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部分缺损伴牙齿缺失14枚以上;
13.颌面部软组织缺损,伴发涎漏。
5.7.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甲状腺功能损害(重度);
2.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中度);
3.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食物;食管重建术后并发反流性食管炎;
4.颏颈粘连(中度);
5.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者严重畸形;
6.未成年或者育龄女性双侧乳头完全缺失;
7.胸廓畸形,胸式呼吸受限;
8.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5.7.4 腹部损伤
1.肝切除1/3以上;
2.一侧肾切除术后;
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
4.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5.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
6.永久性结肠造口;
7.肠瘘长期不愈(1年以上)。
5.7.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永久性膀胱造口;
2.膀胱部分切除术后合并轻度排尿功能障碍;
3.原位肠代膀胱术后;
4.子宫大部分切除术后;
5.睾丸损伤,血睾酮降低,需药物替代治疗;
6.未成年人一侧睾丸缺失或者严重萎缩;
7.阴茎畸形,难以实施性交行为;
8.尿道狭窄(重度)或者成形术后;
9.肛管或者直肠损伤,排便功能重度障碍或者肛门失禁(重度);
10.会阴部瘢痕挛缩致肛门闭锁,结肠造口术后。
5.7.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下肢长度相差8.0cm以上;
2.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
4.四肢任二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均达75%;
5.一手除拇指外,余四指完全缺失;
6.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7.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60分。